更新时间:2024-07-20 02:2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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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独生子女家庭的养老问题

BY:Jacinthe 2024-07-20 02:24:57 945 ℃

上世纪70年代,我国开始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由此中国有了第一代独生子女。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我国少生4亿多人,提前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的历史性转变,有效地缓解了人口对资源、环境压力,有力地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严格执行的国策帮助中国成功地避免了人口的失控,但也给中国社会带来了一些显著的变化。其中一个就是随着计划生育的推行和家庭意识的变化,独生子女增多,家庭平均人口逐渐下降,家庭构成呈现小型化趋势。随着第一代独生子女的父母逐步迈入老年人行列,一个新的命题应运而生,那就是独生子女家庭的养老问题。长期以来,中国社会最主要的养老模式是家庭式养老,“养儿防老”是沿袭多年的至理名言。这就决定了老人的赡养主要依靠子孙,而不是像国外那样依靠社会。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家庭结构的变化,独生子女无力、无暇照顾老人的矛盾越发突出,特别是新的家庭结构--“四二一”模式(四个老人,两个夫妻,一个孩子)的形成,两个年轻人要负担起四个老人的养老重任,更增加了家庭养老的难度。独生子女们将不得不面对父母的养老问题。他们不仅有“养不起小孩”的忧虑,还要直面“养不起父母”的危机。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从1990年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目前老年人口仍以低龄为主,但高龄化趋势明显。据预测,到2020年,全市老年人口将达到350万人,到2050年,这一数字更将上升到650万。与此同时,由于家庭规模小型化、子女外出工作求学增多等原因,身边无子女的纯老年人家庭户还在日益增加,高龄老人、独居老人增加已经成为北京人口老龄化过程中的重要特征。从目前维护老年人权益工作的情况来看,虽然进行了大量的尝试和创新,但还存在着配套法规、规章尚不完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尚不完善,老龄工作机制不规范,工作力量薄弱等诸多问题,其中社会化养老服务不能满足老年人需要则成为影响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重要原因之一。世界各国的养老模式普遍为“居家养老”。在“未老先富”的一些发达国家,由于经济发展已达到较高平,在实行居家养老的同时,国家也大量投资兴办各种养老机构,推动“社会养老”模式一时兴起。但随着人类社会逐步走向少子高龄社会,特别像日本、北欧等一些发达国家甚至已进入以少儿人口减少为主的人口减少社会。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是发达国家,也已感到将难以承受迅速增长的社会养老之财政负担,而且人们也逐步认识到兴办养老机构、实行社会养老将割断被养老人与家人的“共存”联系及情感诉求互动空间,不利老人的身心健康,居家养老可缓解或避免这些矛盾,于是又导致“ 家养老”模式一定程度的恢复和回归。同时,少子高龄化以及因此造成的家庭规模“小型化”、家庭结构“简单化”,已普遍造成家庭养老人力资源的不足及养老功能的弱化,使个人及家庭也同样难以承受“居家养老”的人力需求与经济能力的双重压力。少子高龄社会的诸多矛盾,迫使人们不断探索新的养老模式,丰富养老模式的内涵和形式,形成养老及养老模式的多元化发展趋势。积极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新型养老模式。我国现有养老的主要方式是“家庭养老”。然而,独生子女政策造就的“四二一”式的家庭结构,注定了这种方式难以为继。“80”后们结婚后面对的是两个人要赡养四个老人,甚至更多,其间的紧张和压力已经日渐体现,加之老年人晚年的需求是多方面的,包括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医疗保障多个方面,以及社会转型所带来的新旧思维变化,造就了儿女和老人在赡养上必然的差异态度和行为冲突。在我国当前的情况下,必须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坚持社会养老与家庭养老相结合,充分发挥二者各自的优势。一方面要完善对老年人的社会服务,积极发展和建设一定数量的各种形式养老院、福利院、老年公寓、托老所等,更好地发挥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的功能。另一方面,要大力发展居家养老和社区服务养老,使老年人既能生活在熟悉的生活环境里,又能发挥社区老年人互相帮助的优势,这对老年人、对家庭、对社会都是最好的选择。综合考虑我国养老的经济实力、人力资源、文化传统及亲情、空间、服务和需求等一些因素,建议我国应建立以“居家养老”模式为主、以“社会养老”模式为辅的“双轨”、“多元”养老体系。“双轨”就是指“居家养老”和“社会养老”两种养老模式,“多元”就是指这两种基本养老模式投资主体、经营机制、服务内容等方面的多样化。鉴于“居家养老”的某些局限,所以还要坚持依托社区,以社区服务为保障,把社区养老服务作为居家养老的延伸和依托,建立居家--社区一体化养老服务系统,加大力度,推进以居家养老服务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包括全面开展居家养老服务,整合社会资源,在社区层面普遍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和场所,组建一支专业化、职业化与志愿服务相结合的居家养老服务队伍,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餐饮、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以及与社区医疗服务中心挂钩(安装急救呼叫器)等方面的服务。同时,政府还应出台针对高龄老人、生活自理困难老人以及纯老年人家庭人员等特殊老年人的居家养老补贴办法和服务细则,加大政府购买社会化为老服务的力度,并通过加大财政补贴力度等,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这样可近距离地保持家庭养老与社区养老服务的相互补充及互动援助,方便家人、社区与被养老人之间的照料看护,体现居家养老特征,发挥社区服务优势,提高养老服务质量,为构建和谐社会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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