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性酒中毒症状
典型症状:兴奋期:患者精神兴奋、面色发红、自感舒适、爱交际、说话滔滔不绝。抑制期:转入昏睡,面色苍白、皮肤湿冷、口唇微紫;瞳孔散大或正常、呼吸缓慢有鼾声、脉搏快速;可呈木僵和昏迷状态
相关症状:手唇震颤,暴怒,恶心,复杂性醉酒,
急性酒中毒,症状诊断
一、症状
1.单纯性醉酒(simple drunkenness)单纯性醉酒又称普通醉酒状态,
是一次过量饮酒出现的急性中毒状态。绝大多数醉酒状态属此种情况,为正常反应,有共同的临床特征,是酒精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所致,症状与血酒精含量和代谢速度密切相关。一般来说,根据其表现可分为两期,即兴奋期和抑制期。在急性中毒后尚可有较长时间的不适,称为延续效应。
(1)兴奋期:患者精神兴奋、面色发红、自感舒适、爱交际、说话滔滔不绝。且情感不稳定,或喜或怒、或悲或忧,有时产生敌对或攻击情绪。或出现行为异常,如原有的性格改变、判断力受损,以致自信能力增强。此期血酒精浓度一般在500~1000mg/L。若患者出现动作笨拙,不能保持身体平衡,步态蹒跚,言语含糊,语无伦次,并可伴有眼球震颤,,复视,视物模糊及恶心、呕吐,等。此时血酒精浓度一般在1500~2000mg/L,若开车极可能发生危险。
(2)抑制期:当饮酒量再增加,血酒精浓度达到2500~4000mg/L,患者即刻进入抑制期。临床特征是转入昏睡,面色苍白、皮肤湿冷、口唇微紫;瞳孔散大或正常、呼吸缓慢有鼾声、脉搏快速;可呈木僵和昏迷状态。若延髓中枢受抑制可致呼吸麻痹而死亡。
酒精中毒,的症状是酒精对大脑和脊髓的抑制性作用的结果。就这方面而言,酒精对神经细胞的作用方式与全身性麻醉相近似,但又与后者不同。酒精产生麻醉的量和造成的呼吸抑制的危险剂量范围比较窄,容易出现呼吸抑制,从而增加了酒精中毒急症成分。应注意巴比妥类和其他镇静催眠药可加强酒精的抑制作用。
(3)延续效应:乙醇对脑和胃有强烈的毒性,而醛类化合物的毒性作用更强。一次醉酒之后有较长时间的头痛、头晕、失眠、震颤、胃部不适和恶心。有时表现有精神迟钝和轻度共济失调。这些症状一般短暂,严重者可持久存在。
2.复杂性醉酒(complex drunkenness)通常在脑器质性损害或严重脑功能障碍的基础上发生,
由于对酒精耐受下降出现急性酒中毒反应,饮酒量一般不大,但意识障碍,明显,病程短暂,常遗忘发病情况。复杂性醉酒是介于单纯性醉酒与病理性醉酒之间的中间状态,与单纯性醉酒相比是“量的异常”。复杂性醉酒的全过程较单纯性醉酒激烈,患者多有饮酒史或单纯性醉酒史,一般均有脑器质性疾病史,或患影响酒精代谢的躯体疾病如癫痫,、脑血管病、颅脑外伤,、脑炎,和肝病等。
(1)发生复杂性醉酒的饮酒量超过已往醉酒量,随饮酒量逐渐增多,意识障碍迅速加深,急速出现强烈的精神运动性兴奋,持续时间较长。麻痹期延长,正常礼仪紊乱,不像单纯性醉酒可“保持自我”。与单纯性醉酒的区别是症状强烈、时间持久、礼仪丧失,与平时的性格或行为判若两人,对环境保持粗略定向力,多保持概括记忆。
(2)复杂性醉酒兴奋与单纯性醉酒欣快性精神运动兴奋不同,是在不愉快情绪背景上出现的严重运动性兴奋,易激惹和冲动,多见激惹性报复行为。患者处于较深的意识混乱状态和强烈的运动性兴奋,可有妄想而伤人,攻击和破坏行为多见,偶见无目的重复或刻板动作。严重麻痹期出现口齿不清,步态蹒跚,可因环境刺激再兴 ,与单纯性醉酒进入麻痹期后兴奋即刻消失有明显区别。也可见极端抑郁状态,频繁出现号啕大哭或激烈的绝望暴怒发作,自责自罪,易有自杀行为,但与单纯性醉酒的醉前准备自杀不同。发作常持续数小时,醒来后病人对经过部分或全部遗忘。
3.病理性醉酒(pathological drunkenness)病理性醉酒主要发生于极少数酒精耐受性很低的人,
与普通醉酒相比是“质的异常”。多数患者以往从不饮酒,饮少量酒就感到极不舒服,但从无醉酒史。
病理性醉酒是酒精引起的特异质过敏,反应,往往在少量饮酒后,即表现出亢奋而非镇静作用。常突然出现意识障碍、极度兴奋、攻击和危害行为等,被害妄想也较常见。发作一般持续数小时或1天,在深睡后结束发作,醒后对发作经过完全不能回忆。故也称为“急性酒精性妄想状态综合征”。也有报道认为,称之为“非典型或特异性反应性酒精中毒”更为合适。不管怎样,病理性醉酒的术语仍然广泛应用。
(1)病理性醉酒是小量饮酒引起的精神病性发作,
大多数人饮用此量不会发生中毒反应,病人对酒精耐受性极低,过度疲劳或长期严重失眠可促使病理性醉酒的发生。
(2)与单纯性醉酒不同,
患者无言语增多、欣快及明显中毒性神经系统症状。患者表现为饮酒后急骤出现环境意识障碍及自我意识障碍,多伴片断恐怖性幻觉和被害妄想,表现为高度兴奋、极度紧张惊恐,患者在幻觉及妄想支配下常突然出现攻击性暴力行为,如毁物、自伤或攻击他人等。醉酒状态一般持续数分钟、数小时以至一整天,随病人进入酣睡状态结束发作,清醒后病人对发作过程不能回忆。
(3)病理性醉酒的常见类型为朦胧型和谵妄型。
①朦胧型:意识范围显著缩小和狭窄,伴意识清晰度降低,自我意识几乎完全消失,但内在精神活动存在某些联系,对外部刺激可有部分感知和反应,内在行为协调性存在,如简单寒暄、通过障碍物等;较严重的意识和定向力障碍,可伴妄想、幻觉等体验,常有焦虑不安和抑郁,运动性兴奋带有激惹紧张性,无目的攻击而不可理解;多出现完全性遗忘或岛性记忆,瞳孔光反射迟钝或消失、腱反射减低或消失等。轻度的患者表现为饮一定量的酒后,重复地表现一些粗俗的社会行为。
②谵妄型:病人表现为震颤、谵妄,内在精神活动完全崩溃,丧失关联性,出现强烈而杂乱无章的运动性兴奋,事后完全遗忘。
4.酒精性一过性记忆力缺失
指醉酒后一段时间内虽然患者神志清楚,行为表现、逻辑思维正常,但醒酒后对这一段时间的经历无记忆力。几项观察表明,仅有短期(贮存)记忆受损,而即时和长期记忆无障碍,这些特征与短暂性记忆力缺失有相似之处。
这种记忆力缺失的本质和意义不清。有些精神病学者否认记忆丧失的情况,认为这种一过性记忆缺失是一种“诈病”形式;另一些则认为,这是为防止对痛苦性记忆力有意识的感知的一种抑制状态。以上观察点纯粹是推测性。普遍认为一过性记忆力缺失的出现,是酒精依赖产生的早期和重要提示。一过性记忆缺失可出现在酒精中毒过程中的任何时候,甚至可出现在第一次饮酒时,因此可发生于非酗酒者。
5.其他醇类急性中毒
较乙醇相对罕见。戊醇(挥发油)和异戊醇是工业用溶剂,用于生产清漆、亮漆以及药物生产;另外,异戊醇还用作清洗酒精,摄入或吸入这些物质可造成中毒。其作用与乙醇相似但中毒性更大。
(1)甲醇(木醇):
甲醇氧化成为甲醛和甲酸的过程比较缓慢,因此中毒的征象常在数小时后甚至1天或更长后出现 大部分毒性作用与乙醇相同,但严重的甲醇中毒,可造成严重的酸中毒,破坏视网膜神经节细胞,引起盲点和不同程度的失明,非反应性瞳孔扩大和视网膜水肿,双侧豆状核变性,,CT扫描可显示变性。存活者可遗留失明和帕金森,综合征。治疗最重要的措施是静脉给予大量碳酸氢钠。因甲醇氧化率较慢透析有辅助作用。
(2)乙烯甘露醇:
一种脂肪醇,是正常的工业用溶剂,是抗冻剂的主要成分,后者可被酗酒者饮用,造成严重的后果。开始患者仅表现为醉酒状,随后很快出现严重的意识混乱、惊厥和昏迷。其他严重特征有酸中毒和脑脊液淋巴细胞增高。代谢性酸中毒,是由于乙烯甘露醇在乙醇脱氢酶的作用下转化为羟基乙酰所致。引起肾脏中毒的原因不清,可能是由于从羟乙酸盐形成苯酸盐的过程中,苯酸盐结晶沉淀的结果。尿中和有时脑脊液中出现苯酸盐结晶,可帮助诊断。乙烯甘露醇中毒的治疗包括血液透析、静脉注射碳酸氢钠和乙醇,后者作用为酒精脱氢酶的竞争底物。这种治疗方式并不令人满意。
一些从急性肾脏损伤,及代谢性中毒恢复的患者,常遗留多发性脑神经受损,特别是第Ⅶ和第Ⅷ脑神经,在乙烯甘露醇摄入后6~18天后出现,系苯酸盐结晶沿神经穿入蛛网膜下隙部位沉淀所致。
二、诊断
1.单纯性醉酒
(1)诊断标准(根据CCMD-Ⅱ-R):
①有饮酒史,由症状可推断为饮酒所引起。
②饮酒后急性发生,至少出现以下症状之一:意识水平下降或意识范围狭窄,或出现嗜睡、昏睡,甚至昏迷,情绪兴奋,言语动作增多,自知力减弱,易激惹,易怒或行为轻佻,无事生非,不顾后果,似轻躁狂状态,情绪抑郁,少语或悲泣。
③可有吐字不清、共济失调、步态不稳、眼震和面部潮红等。
④除外躯体疾病或其他精神障碍,所致。
(2)涉法特点及法律能力评定:
酒中毒造成的社会危害严重,目前世界各国对酒中毒导致的肇事、违法行为都从严处理。每种类型皆有特殊的临床特征,涉法方式及特点也迥然不一,法律能力评定也不相同。单纯性醉酒常在人一生中出现多次.因饮酒是社会允许的公开行为,在社交场合因压力被迫饮酒颇多见。因饮酒前意识清楚,饮酒前当事人对醉酒行为的后果有充分的预见性,实施危害行为多属现实动机,辨认能力往往正常,控制能力稍减弱.因此单纯性醉酒者的犯罪行为应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
2.复杂性醉酒
(1)诊断标准根据(CCMD-Ⅱ-R):
①有饮酒史,症状可推断因饮酒引起。
②颅脑损伤、脑炎、癫痫等病史,或脑器质性损害症状和体征,或有影响酒精代谢的躯体疾病,如肝病等的证据。
③意识障碍,并至少有以下症状之一,如病理性错觉、幻觉或片断被害妄想;情绪兴奋、激动,或易激惹;无目的的刻板动作;攻击或破坏行为。
④丧失了正常的人际交往能力和现实检验能力。
⑤病程通常为数小时,发作缓解后对发作经过完全或部分遗忘。
⑥排除过量饮酒所致的普通醉酒状态。
(2)涉法特点及法律能力评定:
复杂性醉酒除控制能力障碍,辨认能力也常不完全。目前对复杂性醉酒的责任能力评定,绝大多数司法精神病鉴定专家的意见是:初次出现复杂性醉酒可评定为部分责任能力,再次出现应从严评定,作为完全责任能力处理。
3.病理性醉酒
(1)诊断标准根据(CCMD-Ⅱ-R):
①有饮酒史,症状可推断由于饮酒所引起。
②在一次饮酒后突然发生,但饮酒量不大。
③有意识障碍,为谵妄或朦胧状态,并至少有以下症状中的2种,如病理性错觉、幻视及 他幻觉,被害妄想,紧张恐惧或惊恐反应,攻击性行为,痉挛发作。
④丧失正常的人际交往能力和现实检验能力。
⑤病程数小时或1天,对发作不能回忆。
⑥排除因过量饮酒导致的单纯性醉酒状态。
(2)涉法特点及法律能力评定:
病理性醉酒见于极少数人,是个体对酒精的过敏反应,并非过量饮酒所致。饮酒者在饮酒前往往不知道自己对酒精过敏,不能预料自己饮酒后的行为,病理性醉酒后意识障碍的程度较深。在此情况下实施的危害行为由于缺乏明确的目的、动机,丧失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及控制能力;或在病理性醉酒状态下,行为受幻觉、妄想等支配出现冲动破坏行为,应评定为无责任能力。对既往有过病理性醉酒史的患者,再度自愿饮酒出现同样的病理性醉酒症状,引起危害后果应从严掌握,评为部分责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