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合同解除权行使的后果分析,合同解除权依解除权人单方的意志即可发生效力。因此,可以说,合同解除权为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提供了一定的补救措施,即当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某种意外的情况时,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合同解除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从而避免或减少利益损失。
保险人是什么意思?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中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在中国有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两种形式。保险人是法人,公民个人不能作为保险人。保险人的具体形式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相互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社、保险合作社、国营保险公司及专业自保公司。
保险人又叫承保人,是指经营保险业务的组织和法人。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又称“承保人”。
按照现行的法律,保险人需要依法注册成立,经营被限制在一定的地域和业务范围之内。跨区域经营或者超范围经营都会导致保险合同的效力缩水。个别地方出现的“地下保单”和“空心保单”就是保险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从事业务的现象。保险的实力有大小,经营有好坏;所以不要抱保险人不会破产的念头。
当然,大多数在市场联系业务的还不是保险人自己,而是打着保险公司旗号的各类保险代理人或保险人的营销人员。在没有查清保险人身份实力和市场信誉的情况下,不要签定保险合同。
《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人的权利主要有:
1、对保险标的的检查、建议权。
2、投保人、被保险人违约时的增加保险费或合同解除权。
3、经被保险人同意采取安全预防措施权。
4、危险增加而增加保险费或合同解除权。
5、代位赔偿请求权。
6、除合同有相反约定外,保险标的部分损失时,保险人有权终止合同。保险人终止合同的,应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并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1、说明告知合同内容,免责条款等的义务
2、赔偿和给予保险金的义务
3、及时签单的义务。
4、对于被保险人的任何信息和涉及保险条款相关协定内容等的保密义务。
其中承担保险赔偿(给付)的义务是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所承担的最重要、最基本的义务。也是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义务的具体体现。
保险人是事先制订保险合同、接受投保人的投保申请并提供相应服务的保险公司。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即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承担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要求是成年人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未成年人或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做投保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人身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以其生命或者身体为保险标的,所以被保险人只能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儿童,但如果是儿童的话,须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投保。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即保险金的最终获取人。
如果投保人既不是被保险人,也不是受益人,那么投保人对于人身保险合同只承担缴纳保险费义务,而并不享有什么权利。当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投保时,投保人、被保险人为同一人,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一般会指定自己的家庭成员、亲属为受益人,也可以指定其他任何人为受益人。在一份人身保险合同中,可以只指定一名受益人,也可以指定若干名受益人。投保人、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应存在保险利益关系,即一定利害损失关系,如夫妻、父母与子女、债权人与债务人等。
1、保险人是依法成立并有经营保险业务许可的法人,保险公司不仅成立合法,而且已申请保险业务经营许可证。
2、保险人是保险基金的组织﹑管理﹑使用人。保险人通过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经营保险业务,保险的分配、使用、投资必须依法进行。
3、保险人承担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维护好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是《保险法》赋予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权力,正确处理好法定解除权与约定解除权至关重要,避免降低履约效益,维护好保险公司与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权益,避免给构建和谐社会带来负面影响。
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引起案件诉讼的焦点问题之一。纵观中国保险业发展的历程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发纠纷乃至诉诸公堂已屡见不鲜。鉴于保险合同属于射幸合同。从维护保险业的正常发展和维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分析,它又是一项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处理的好坏与否将直接影响保险公司的信誉度,也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带来不和谐的音符。但从法律的角度分析,更应当以法律为准绳来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基于此,对于探讨保险人的法定合同解除权和约定合同解除权是必要的,也是应当引起合同双方加以重视的,减少不必要纠纷的一项主要内容,那么,笔者试从以下四个方面作以阐述。
合同解除权,即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成就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所享有的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相应地,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即可解释为:在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成就时,保险人所享有的单方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从合同解除权行使的后果分析,合同解除权依解除权人单方的意志即可发生效力。因此,可以说,合同解除权为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提供了一定的补救措施,即当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某种意外的情况时,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合同解除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从而避免或减少利益损失。但是,也应该看到,合同解除权是一种破坏性较大的权利,因为解除权人一旦行使合同解除权,则合同即应归于消亡,对方当事人想要履行合同也不可能,这必然降低履约效益,给社会经济循序带来负面影响。也正因如此,学者们指出,法律对解除合同必须采取慎重态度,合同解除权有法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权。对不同的解除权其行使条件和要求是不一样的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条件比约定解除权的条件较为严格。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保险合同双方认可的保险标的物的投保价值,也是保险人于保险事故发生时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以保险标的物的保险价值为根据进行确定,保险价值则是发生保险事故时衡量保险金额是否足额的标准。重置价值保险是不定值保险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起保前双方约定的确定保险金额和赔偿方式的一种方式。
保证保险的内容主要由投保人交纳保险费的义务和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构成。保证保险的功能范围保证保险的功能在于转嫁被保险人的风险,作为一种保险手段,是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保证保险作为一种保险形式,处理其纠纷的法律依据是保险法和相应的保险条款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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