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延至三年”的理想与现实
不过,正如凡事具有两面性一样,女性产假延长至3年同样属“有人欢喜有人忧”的纠结难题。根据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要求:“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这实际上是从法律的角度规定了女性的产假性质属“带薪休假”。于是,“钱从何来”便成为“产假延至3年”后首当其冲的难题。而用人单位“给不起”则是不争的现实。
再说,在当下就业形势严峻、竞争日趋激烈、资方仍具强势语境下,女性员工的“休不起”也并非杞人忧天。即便是用工企业违心兑现了产假工资,这笔巨大开支也极有可能成为其辞退该女工的一次性补贴,抑或是其日后难以升职加薪的“把柄”;就女性的工作能力而言,鉴于经济与技术发展日新月异的客观现实,离岗休假3年的女工,未必能适应新的岗位需求,原先的生活节奏有可能就此中断;而从长远的角度考量,“将女性产假延长至3年”的制度设计,或可加剧重男轻女的就业歧视。
至于以由社保或财政提供生育津贴的方式为3年产假“买单”的设想,同样需要承载能力和制度设计的科学论证。由此看来,“产假延至三年”的建议,确属“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的“美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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