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7-23 16: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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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将发生这些变化

BY:Ros 2024-07-23 16:21:30 295 ℃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日前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其中,第六部分的继承编发生了新变化。下面就由小编为您介绍。

1、以“概况”式规定扩大遗产范围

关于遗产范围,我国现行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该规定是采用了“列举+兜底条款”的方式规定了遗产范围。而新颁布的民法典继承编中对该条进行了修改,在第1122条中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由此,通过概况式规定扩大了遗产的范围,诸如虚拟财产等新型财产类型亦可划入遗产范围。

2、扩大丧失继承权情形

民法典第1125条扩大了“丧失继承权”的情形,也新增了继承“宽恕”制度。关于“丧失继承权”的情形,该条第一款第四项增加了隐匿遗嘱,情节严重的将丧失继承权;第五项增加了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也将丧失继承权。这两项的情形均属于继承权的相对丧失,只要能得到被继承人的饶恕,继承人的继承权最终不丧失。该条第二款还规定了继承的“宽恕”制度,除了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两种极其严重的行为外,对于其他行为,如果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我国现行的继承法对于丧失继承权的规定过于狭窄,如果被继承人在生前饶恕了继承人对自己的不法行为,愿意其继续继承遗产,那么法律并无加以干涉的必要,而且实践中也确有继承人实施不法行为后痛改前非,并得到被继承人宽恕的情形,此种情形如果仍剥夺继承人的继承权并无意义。

3、被继承人侄甥适用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作为法定继承制度的一种补充,解决的是法定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去世所出现的遗产继承问题。

民法典第1128条扩大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新增了关于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的内容,旨在最大程度地保护私有财产的继承流转,即使出现了被继承人未婚或者丧偶、无子女等的情况下,作为其第二顺位的兄弟姐妹等人如存在死亡等情况时,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代替其父母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此次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赋予侄、甥的法定继承权利。

4、新增打印、录像两种遗嘱方式

此次民法典继承编保留了现行继承法规定的五种遗嘱方式: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同时新增了两种法定遗嘱形式,即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订立遗嘱更加便捷自由。

民法典第1136条对打印遗嘱加以规定,有利于规范该类遗嘱形式。根据该规定,对于通过电脑书写遗嘱的格式没有硬性规定,但是为保证打印遗嘱的内容是如实反映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不至于被他人伪造、篡改,故要求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且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以此确定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见证人应全程参与订立遗嘱的过程,见证遗嘱的全套制作程序,既可以在遗嘱打印出来后,帮助立遗嘱人进行校对,还可以达到相互监督的效果。

民法典第1137条还对录像遗嘱予以明确。录像遗嘱通常是以录像机、照相机手机等可以录制声音和影像的器材所录制的遗嘱人的遗嘱。相比于录音遗嘱,录像遗嘱既可以记录遗嘱人的声音,也可以记录其影像,更能直观地反映立遗嘱人的真实状态和意思表示。

需要注意的是,在遗嘱形式上,将原来的“录音遗嘱”修改为“录音录像遗嘱”;在遗嘱人和见证人的确认方式上,增加了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的内容;在立遗嘱的日期规定上,增加了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年、月、日的内容。

5、废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则

现行继承法第20条第3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赋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

但此次民法典第1142条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并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此,民法典中规定的所有遗嘱形式,其效力均属于同一层级。遗嘱以最后所立的为准,无论该遗嘱是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打印遗嘱、口头遗嘱,还是公证遗嘱。也就是说,在内容相抵触的情况下,任何形式的在后遗嘱都可以视为是对任何形式的在先遗嘱的变更或撤回,在效力层级上,不再考虑遗嘱是否经过了公证。

6、增设遗产管理人制度

关于遗产管理人制度,民法典第1145条至1149条分别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选任、指定、职责以及遗产管理人未尽职责的民事责任、遗产管理人的报酬请求权,对该制度作出了详细规定,填补了现行立法在遗产管理人制度上的欠缺,增强了继承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首先,较为详尽地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选任,适应了社会财产复杂多样性对遗产管理保值增值的需求。其次,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包括遗产清理、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保管并防止遗产毁损、处理债权债务以及分割遗产等内容,将遗产清理、制作遗产清单的义务赋予遗产管理人承担,保证遗产隔离于继承人财产,以平等保护继承人和遗产利害关系人。最后,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责任,这一规定采取过错规则原则,即遗产管理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失的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7、遗赠扶养人范围不再受限

遗赠扶养协议是在我国农村“五保”制度(“五保户”包括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无法定扶养人或法定扶养人无扶养能力的人的生活保障问题。民法典第1158条确定了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地位,扩大扶养人范围,改为“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同时保留了扶养人的权利。

根据签订主体的不同,可以将遗赠扶养协议分为两种,一种是自然人和继承人以外的组织签订的协议,这里的组织将不再局限于“集体所有制组织”,包括社会养老机构、民间救助机构等在内的组织均可;另一种是自然人和继承人以外的个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这纯粹是自然人之间的协议。

8、无人继承的遗产用于公益事业

此次民法典中增加了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符合社会公众的合理预期。目前我国存在着两种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属于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比例相当大,尤其是在农村,绝大多数农民属于集体所有制组织的成员。如果是属于集体所有制组织的成员,他们的生活、劳动均依赖于集体所有制组织。在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中,有的财产如涉及“五保户”的某些财产,就是集体组织照顾的,也是集体生产组织成员的劳动成果。因此,如果被继承人生前属于集体组织成员的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理所应当归所在集体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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