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7-16 16:33:03

犯罪主体 90后:犯罪群体更有特点

网络时代的到来使得90后群体少数人的犯罪呈现出一些新特点,比如手段残忍暴力,具有较明显的随意性等。专家认为“90后”犯罪率上扬,与法律预防功能缺位以及生命和人格尊严教育缺失有关。我国刑法只针对14周岁以上的人,而对未成年人危害社会的行为,只有等其到了一定年龄,行为严重到一定程度,刑法才予以干预,此时已为时晚矣。因此,在预防青少年犯罪方面,发挥法律的早期介入和有效干预功能以及加强生命和人格尊严教育,已是当务之急。

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提供的数据:2007年海淀区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共受理案件4096件,“90后”的犯罪为189件,占案件总数的4.6%;2008年全年共受理3463件,“90后”的犯罪为198件,占案件总数的5.7%;2009年(截至6月底)共受理1848件,“90后”的犯罪为168件,占案件总数的9.1%。

与网络等高科技手段结下不解之缘,团伙作案增多,财产犯罪所占的比例较大,暴力性和随意性显着,“90后”犯罪呈现出与以往青少年犯罪不同的新形态。

首先,团伙作案增多。在2009年的168件案件中,就有28件61人为团伙犯罪,占案件总数的16.7%。

其次,财产犯罪所占的比例较大。海淀区检察院的统计数据显示,排在前五位的犯罪类型依次是:盗窃(65件85人)、抢劫(36件76人)、寻衅滋事(12件23人)、故意伤害(11件16人)、强奸(7件10人)。其中又以“两抢一盗”这两大类侵财案件居多,所占比例为63.3%。

第三,“90后”犯罪具备较明显的暴力性。“这些嫌疑人一般选取夜间单身或一男一女行走的行人和年龄较小的学生作为猎取目标,采取持刀威逼、用酒瓶和砖块殴打等方式,进行搜身抢劫。而被这些‘90后’嫌疑人袭击的被害人,大都被殴打致全身多处受伤”。

第四,从盗窃案件则可看出,“90后”犯罪具有较明显的随意性。“他们的作案动机就是为了钱财,且作案手段比较拙劣,胆大妄为,作案的预谋性比较小,并没有什么精心的准备,而选择作案对象的随意性却相当大。作案成功后即分赃散伙,钱财用尽后继续作案,次数之多,令人震惊”。

第五,“90后”犯罪还和网络有着不解之缘。这些犯罪的少年大多从小就在网络世界中长大。他们在从网络上了解外界信息的同时,也受到很多不良风气的影响。网吧几乎成为了“90后”犯罪团伙的聚集地和犯罪行为的高发地。“许多‘90后’犯罪团伙成员大都在网吧内结识。

由于他们没有固定的住所,常常以网吧、公园、个体小旅馆等作为临时过夜场所,因此团伙成员也并不是很清楚对方的真实姓名、家庭住址、暂住地等详细情况,他们彼此之间也仅是以绰号相称,作案时的成员组成比较松散,结伙时的随意性更强,并没有形成固定模式的团伙。

对于“90后”犯罪现象,应当剖析其更深层次的原因,不能把板子打在孩子身上,孩子所表现出来的症状都是因为成人社会“生了病”。

90后在价值观上的混沌状态,使他们对于走向成功和实现自我价值有着强烈的追求,同时对于满足需求的手段又缺乏明确的分辨能力。这就必然形成在行为目标与手段运用上的尖锐矛盾。他们的独立性更强,这使得他们在经济上向父母索取的同时,又可能独立地去实现自己的追求。面对消费欲望、物质享受、两性交往等各种强烈刺激,是否能经受得住,对‘90后’是一个考验。”

缺乏明确价值观的指引是一个更为突出的问题。成人社会的价值观存在一定紊乱,于是,孩子也自然就跟着乱了。社会价值观的失范、利益驱动与金钱至上、家庭解体和不当家教、教育中的应试教育、淘汰式教育对差生的边缘化、文化市场管理方面的不到位、成人社会对孩子所施加的压力等等,这些都是社会需要反省的问题。

从法律的角度看,在“90后”犯罪的预防和惩戒机制方面,也有一些值得社会反思之处。

对于90后犯罪,应该像对待任何青少年问题一样,要强调社会责任,也就是国家和社会要为孩子所遭遇的所有问题承担责任。我国至今仍在运用成人的刑法去应对青少年犯罪。儿童保护的理念尚未进入司法层面。同时,我们又没有制定出一部具有实体和程序意义的独立的少年法。预防青少年犯罪,法律应早期介入。业内专家在立法方面提出建议:制定一部未成年人违法行为矫治法或是未成年人行为规范法,以减少乃至杜绝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因无法律约束而发展恶化,最终滑入犯罪的深渊。

从家庭和学校的教育来说,应该尽早对孩子进行生命人格尊严教育,用善良的心灵教育去占领他们“心中荒草”的生长空间,就会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就不会产生违法犯罪的思想和行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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