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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问哺乳期和产假问题

BY:Abigail 2024-08-15 11:56:59 968 ℃

2007-8-2917:30 1、我国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包括哪些方面?
①男女同工同酬。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②男女就业平等,企业招工时不得歧视妇女。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③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高劳动强度的劳动。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④禁止安排妇女从事矿山井下、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⑤对妇女生理机能变化过程的保护,一般是指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保护。同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2、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当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野外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至二天。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给予公假一天。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止从事下列劳动: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二级(含二级)以上的作业。
  3、怀孕女职工劳动期间进行产前检查是否应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在生产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4、女职工在孕期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
女职工的孕期保护是保证女职工身体健康胎儿正常发育的重要环节。《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都明确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劳动时间和夜班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其他劳动”,“女职工在怀孕期,用人单位 得解除劳动合同”。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给予其休息一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六十天。休假期间,其工资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
  5、女职工在哺乳期应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
哺乳期指女职工生产后,对未满1周岁的婴儿进行哺乳的期间。这期间是法定给予女职工进行哺乳的时间,不以女职工是否以母乳给婴儿哺乳而有所异同。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的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婴儿满周岁后,经医疗单位诊断为体弱儿的,可延长哺乳期,但以不超过半年为限。女职工在哺乳期内,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上班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半年的哺乳假,工资不低于百分之八十。
  6、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多少天?
女职工的产假不得少于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婚后符合晚育年龄、自愿领取独生子女证者,按常州市人民政府25号令发布的《常州市贯彻<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增加产假各15天。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给予二十天至三十天产假;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的,产假四十二天;七个月以上的,产假九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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