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7-17 09:3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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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公约》出台在即—让自由受到约束心理

BY:Cynthia 2024-07-17 09:35:37 1331 ℃

随着大众群体的广泛参与,博客这种新的表达方式正以燎原之势逼进百姓的寻常生活。

此时,一个由中国博客网发起的,国内首份自律性质的规范博客言行的《博客公约》征求意见活动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作为一个倡导性公约,是否会限制言论自由?能否得到有效的执行?如何才能控制侵权行为的发生?带着这些疑问,记者采访了网络界人士和法律专家。

道德自律,从倡议到公约

“没想到有关《博客公约》框架的讨论会这么热烈。”采访中,与博客网同为方兴东麾下的中国资深互联网咨询公司----互联网实验室高级咨询顾问王楠的口气中透露出不加掩饰的兴奋。

这位参与草拟其框架的业界精英告诉记者,有关起草《博客公约》的消息在网上发布以后,社会各方反响强烈,之前他刚刚接受完一个记者的采访。

“博客”(Blog或Weblog)一词源于“WebLog(网络日志)”一词,特指一种网络的个人信息发布方式,Blogger则是指习惯于日常记录并使用Blog工具的人。这种声名日盛的传播形式,得以使任何人都能够像免费电子邮件的注册、写作和发送一样,完成个人网页的创建、发布与更新。

“自由应该受到限制。出台这个公约的目的就是要在自由和约束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博客既是私家花园,但又是一种公开表达,在这种情况下,它就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王楠说。

谈到出台《博客公约》的初衷,王楠向记者介绍了将博客概念引进中国,并享有“博客教父”之誉的博客网董事长方兴东,及其在2003年底发布的《博客道德规范》倡议书。

当时,博客网用户“木子美”发表网络性爱日记,给该网带来巨大访问量,“博客”一词自此成了网络搜索引擎热门关键词,同时也促使那些理性的人们认真思考,如何规范这个新兴的博客世界。

当年11月,方兴东在自己的博客上贴上了《博客道德规范》倡议书。倡议书指出,博客是虚拟社会中的个体成员。任何一个负责任的博客都必须对我们的读者和社会承担责任和义务,必须遵循应有的道德规范和伦理准则,其中包括诚实和公正原则、伤害最小化原则以及承担责任原则。

一年多之后,随着博客从精英到草根,从寡众走向大众,各种纠纷也随之增加。作为一个负责任的业界专家,方兴东认为博客网应该带头为这一领域健康发展提出自律性文本。

而如今引起广泛讨论的《博客公约》讨论稿,正是在参考和借鉴《博客道德规范》倡议书的基础上完成的。

据王楠介绍,《博客公约》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对博客服务提供商的约束;另一部分是对博客作者的约束,包括博客必须对读者和社会承担责任和义务,必须遵循应有的道德规范和伦理准则等。

诉讼迭起,自由的边界何在

毫无疑问,中国博客正以极快的速度扩张。

今年1月,在北京召开的博客网战略新闻发布会发布的数字显示:2005年,全球博客数量突破1亿。在中国,这一 字达到了1600万。

与此同时,博客中也更加频繁地发生着恶意揭人隐私、侮辱他人等违背道德原则、法律规定的言行。

2005年9月上旬的一个晚上,南京大学副教授陈堂发在中国博客网的“长套袜”网页上,发现一篇名为《烂人烂教材》的心情日记,博客主人“K007”用“烂人”“猥琐人”“流氓”等语言形容他。陈堂发曾拨通总部设在杭州的中国博客网的客服热线电话,告诉对方自己受到侵害的事,希望网站能删除该帖,但被拒绝。

作为主攻传播学的学者,陈堂发认为该网站没有尽到监管的义务,遂于11月2日,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请求判令被告中国博客网站停止侵害,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

就在这起被媒体称为“中国博客第一案”闹得甚嚣尘上之际,又一起博客官司很快进入人们的视线。

11月底,因涉及真实姓名的感情日志,浙江武义的陶女士把家住杭州的胡小姐告上了法庭。

陶女士在诉状中称,她与李某于2004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不久,李某便与被告胡某关系暧昧,进而发展到婚外恋并非法同居。被告胡某自2005年2月28日开始,陆续在中国博客网上发布99篇网络日志篇,文中捏造并不存在的事实,对原告进行诽谤,并将原告个人及其丈夫的隐私事实和秘密进行公开,丑化原告的人格,侵犯了她的名誉权。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在中国博客网上向她进行书面赔礼道歉。

而在陶女士的官司未了之际,一个月后,同样的愤怒发生在胡景南身上。

2005年12月22日,农工民主党江苏省委宣传处副处长胡景南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老熟人”告上法庭。原因是,去年11月,胡景南在“你的博客网”上发现一篇对他进行指名道姓地“侮辱、诽谤”的文章。根据该帖子的相关内容,胡景南推断出作者是一个相识30多年的“老熟人”。去年12月,对该文进行公证后,他将“老熟人”起诉至南京市白下区法院。

不久前,经法院调解,被告当庭向胡景南赔礼道歉,并一次性给付公证费、律师费、诉讼费等共计3944元,赔偿胡景南精神抚慰金1000元。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没过多久,全国第一起“博客告博客”案又在北京上演。

今年3月3日,知名网络博客沈阳将网名为“秦尘”的扬州大学学生张明及博客网告上法庭,要求后者为他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

原因是,沈阳发现“秦尘”在博客中发表了很多“指名道姓侮辱自己人格”的文章,而作为博客服务托管方的博客网未及时删除这些文章。

接二连三的诉讼,令博客与隐私泄露、名誉侵权的关系愈发微妙。值此背景之下,《博客公约》草拟、出台变得更加引人注目。

博客立法,条件尚不成熟

开放、平等、率性是博客的魅力之所在,但自由同时也意味着责任。

针对频繁发生的诉讼争端,通过立法的方式净化博客空间,将博客言行导入法律的管辖范畴的呼声日渐高昂。

2005年11月2日,在博客的诞生地美国,国会对博客法案进行了辩论。这个法案旨在加强联邦法令对博客的约束。最终,该法案因为没有获得美国国会参众两院2/3的多数支持而流产

事实上,到目前为止,世界上还没有一个国家给博客立法。王楠对这一现实的理解是,“博客发展到现在还远未成熟,将来会出现什么问题仍很难预料,立法条件还不具备。比较可行的做法是,通过行业自律的方式来规范。”

“博客的最大好处是没有门槛,普通人也可以写作,但博客日志毕竟是要给别人看的,如果这种行为侵犯了别人的利益,就不再是他自己的事情了。”法学博士北京师范大学法律系教师周静这样理解规范博客言行的必要性。

鉴于《博客公约》的自律性质,许多人对其效力存疑。对此,周静认为,“法无禁止即自由。不具有法律规范的效力,又没有专门的机构负责,纯粹是道德意义上的约定,只能约束君子,不能约束小人。”

周静同时指出,可以通过两个手段对博客言行引入法律的框架,一种是通过合同约定的方法,即参与者自己放弃部分自由,比如博客和网站签协议,违反协议就可以强制执行;另一种是启动公共程序,即由国家机关出面,或由国家机关授权的组织来处理这类事情。

至于是否需要通过立法的方式减少博客侵权行为的发生,周静认为,这必须要看问题发展到了什么程度,严重到什么程度,对于那些非普遍性问题不宜采取国家立法的程序。

“只是一种提醒,一种道德上的要求,不会产生实质性作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一位副研究员这样评价公约的效力。尽管如此,他还是认为该公约的出台将是一件非常有意义的事情。

“自由是法律限制之外的自由。博客的言论涉及泄露隐私、侵犯他人名誉,肯定要受到法律的追究。”“除此之外,公民还应该对公共事务具有一种责任感。网络是一个特殊的公共场所,对公共场所秩序与和谐的维护不仅是法律义务,同时也是公民的责任。如同国家无法干预个人是否爱国,但爱国确实是公民所应具备的一种品德。网络和国家具有一定的共通性,这种自律性公约的出台有利于提高公民素养,培养公民美德。”

采访结束时,王楠告诉记者,截至3月17日,他们已经收到了300多条对《博客公约》的建议。而公约的正式出台,将在本月底或4月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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